解密伊斯兰金融体制

书籍 解密伊斯兰金融体制

Wi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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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荐语

穆罕默德·阿于布就伊斯兰金融所衍生的主要经济和政治成果,即在世界上超过75个国家开展金融业务,作出了一个全面翔实的报告。伊斯兰金融体系遵循一些具体明确、以宗教为基础的金融政策,例如,它提出“里巴”的概念(“Riba”,在阿拉伯语中意思为“利息”“重利”),即伊斯兰教禁止商人获取某些收益,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利息。阿于布立场鲜明地表示,坐拥数十亿石油美元的伊斯兰金融有实力与西方资本主义实践一较高下,而后者则遭到了他彻头彻尾的批判。阿于布这本著作涉及学术、宗教、法律、政治、经济等各个层面(有时也不免辞藻华丽,出现一些辗转反复且语焉不详的长句)。有些明显是个人偏见的结论也被作者称为事实,且往往没有标注参考出处,然而他对自己的研究领域的确了如指掌,其观点从头到尾都听起来颇有权威,即使你可能并不认同他的政治立场。BooksInShort认为,对于任何一个从事与伊斯兰银行业或金融相关工作的人来说,这本著作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要点速记

  • 伊斯兰金融在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h”规定的框架以及其目标范围内运作。
  • “沙里亚Shari´ah”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内控以及在金融方面为客户的问题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它同时也要求遵循宗教惯例和宗教启示。
  • 伊斯兰教义以及其他主流宗教教义,为了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禁止收取利息。
  • 伊斯兰律法严禁追逐过高风险、收取商业利息及参与赌博等行为。
  • 伊斯兰金融业务通过全世界75个国家中的大约550家金融机构开展。
  • 在伊斯兰金融中,卖方只有在证明他们增加了价值或承担了商业风险的前提下,才能赚取利润或收益。
  • 现代伊斯兰金融通过更广泛地利用债务证券化得到了扩展。
  • 标准普尔公司(S&P)对伊斯兰债务证券化市场的估价为4000亿美元。
  • 伊斯兰银行规避为教义禁止的活动提供风险资本融资,例如与赌博、猪肉、酒精、以利率为基础的交易等相关的业务。
  • 英国前财政大臣称,他希望通过出台新规定和税收措施,使伦敦成为一个伊斯兰金融中心。
 

浓缩书

传统资本主义弊端

20世纪80年代,资本主义的弊端在世界各地制造了大片的贫困地区。以贪婪与剥削为本的资本主义,一直贯穿于各类分配渠道进行运作,终于导致一种“奴隶与奴隶主”关系的产生,其结果是,资本主义体系随时可能分崩离析。财政上的不平衡,主要源于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体系,因而引发了社会的不平等、广泛存在的不道德行为以及下层阶级饱受虐待的现象。发放贷款时收取利息会产生大笔债务,从而导致某一阶级屈从于另一阶级的结果。这一以利息为基础的做法不但扭曲了支付体系,而且还抑制了经济的增长。一旦大量负债,国家就可能增加税收,提高公共设施和生活消费品方面的税收利率,且不会提供任何新增服务内容以作补偿。这样就会阻碍经济增长的步伐,造成本国国民的贫富差距日渐拉大。利息收取体系孕育了一个“懒汉”和“吸血鬼”的阶级。

“伊斯兰经济学和金融的根本特征是社会经济公平与分配公平。”

传统意义上而言,国家实施经济政策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及其综合发展。然而,当代经济现状显示,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仍是极不均衡的,而且失业也在不断增加,尽管有“涓滴经济学”(trickle-down economics)的影响(尤指钱经国家经济体制由富人向贫者滴流),原本就在持续扩大的收入差距更加恶化,即便是在拥有两位数增长速度的中国,也不能免除贫者更贫的现象。造成社会不公平和贫困人口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管理效率低下,金融市场缺乏监管。市场作用的失败只会令有权势的人尤为受益,因为它导致商品和服务流向“特权阶级”。

伊斯兰教义及其他主流宗教教义都禁止收取利息。伊斯兰经济体系不允许承担过高风险、收取商业利息或资助赌博行为。伊斯兰教认为,基于风险而非利息发放的贷款更符合道德标准,更公平合理。这解决了很多经济问题,例如过量制造货币、商业行为违背道德标准、一味追求增长及监管执行不力等。各国应利用伊斯兰经济体系来发展社区福利、加强道德建设。例如,伊斯兰教义的虔诚信徒奉行“扎卡特”(Zakat),每年都会把财富净值的2.5%自愿捐出以帮助有需要的人。

“伊斯兰金融框架下的任何经济和金融合同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h’的规定,旨在为实现人民在当世和‘来生’的幸福安康做出贡献。”

伊斯兰律法进一步规定,要赚取利润收益,销售者必须证明他们为产品增加了价值或承担了商业风险,这一价值或风险可能依据工作性质而有所不同。伊斯兰金融明确规定,每一项实际资产都必须有相应的金融工具为依据,而且一个商品的价格应反映生产这一商品所耗费的时间。

目前,伊斯兰金融业务在75个国家开展,大约550家伊斯兰金融机构正在提供相关服务。各国际机构正努力实现自身服务的标准化,以符合伊斯兰运作方式的要求,而且主要机构的分支机构现在也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 “沙里亚Shari´ah”的定制金融产品。除了巴林、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迪拜的伊斯兰金融中心,英国前财政大臣曾表示,他希望通过出台新规定和税收措施,使伦敦成为另一个伊斯兰金融中心。

“无论伊斯兰银行的组织结构如何,它们都不应该从事以现钱套利的业务,而应从事以实物进行融资的银行业务。”

沙里亚Shari´ah法规  

伊斯兰金融在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h”规定的框架及其目标范围内运作。“沙里亚Shari´ah”是一部得之于神谕的管理法典,涵盖礼拜祭祀(Aqaid)、自我约束、禁令(Nawahi)及法律和商业体系方面的规定。“沙里亚Shari´ah”要求进行审查、内控及在金融方面为客户的问题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它同时也要求遵循宗教惯例和宗教启示。“沙里亚Shari´ah ”旨在维系保护宗教、生命、家庭、财产、智慧及荣誉的惯例。

“放高利贷等形式的金融服务都是以收取利息为本的金融机制最显著的特征:昨天的债务可以通过今天借来更多的债务来偿还。”

作为决策者,伊斯兰银行董事会中的法学家和其他人士根据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h”作出决策和制定政策。这些法学家尤其受教于学者伊本·卡尔敦(Ibn Khaldun ,1332-1406)的著作。伊本·卡尔敦被经济史学家阿诺德·汤因(Arnold Toynbee)称为世界上最伟大的历史学家之一。卡尔敦建立了有关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的社会经济学理论,论述了劳动力、金融、税收及公有和私有部门的角色等问题。今天的伊斯兰经济学家致力于创建一个体系,以利于个人履行对真主阿拉和社会的义务。人们可以利用世间资源,但真主阿拉才是天下万物的最终拥有者。个人理应把自己看作自然资源的托管人,可以享用合法得来的任何财富,包括遗产。一个损害社会或个人利益的经济体系与伊斯兰金融相冲突,因为后者建立在个人与社会和谐共处的基础之上。相比而言,传统经济学则会强调个人财富的最大化。

“以利息为基础的金融体系是实现分配公平的主要障碍。”

沙里亚Shari´ah”禁令

“沙里亚Shari´ah”法规严禁某些行为,尤其是获取“禁止收益”,即“里巴Riba”、投机和赌博(Qimar)等行为。“里巴Riba”是指个人通过出借资本且不担负任何法律责任而赚取的投资收益或其他现金回报,包括通过贷款、债务或销售获得的、除去偿还本金之外的收益。伊斯兰教严禁收取利息,不论是以最小额度还是高利贷性质的,并认为所有这些被禁止的收益既不公平也不道德,因为它们让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进而有损整个社会的稳定。任何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都是对“沙里亚Shari´ah”教规的冒犯。

“伊本·卡尔敦(Ibn Khaldun)预测到了亚当·斯密斯(Adam Smith)所提出的劳动价值论、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以及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角色。”

如遵守“沙里亚Shari´ah”教规,就必须依照伊斯兰教法学和道德规范行事,这是伊斯兰银行开展所有交易业务,包括签订合同、金融投资及客户关系等一个必要条件。伊斯兰银行允许通过具备真实资产支持且存在“增值”因素的交易获得利润和资本收益。如果损失风险是分摊的,法律则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获取收入或利润。例如,你在出售一件日后交货的商品时,所定价格偏高,但该定价反映了金钱的时间价值,这种行为是允许的,因为它是和货物而非资本成本挂钩的。同样地,所有者可通过出租非个人消费目的的商品而获得收益,毕竟是所有者承担了风险。

然而,贷方,包括银行,应将借贷看作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而非商业行为。伊斯兰银行的业务包括促进贸易和生产、赚取利润、分配所得及收取管理费等。“沙里亚Shari´ah”允许银行基于这些活动获取利润,毕竟银行承担了损失风险。

“对相关规定和惯例的详细研究显示,伊斯兰金融,从本质上说,是一个道德体系,道德伦理是这一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伊斯兰律法以约束销售、租赁、合伙人关系、抵押及类似活动的合同为基础,对财产进行保护。法律将合同视为一种管理具备实际价值和实际使用价值的财富或货物的一种方式,并涵盖有形和无形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合同必须详细确切,从而避免对任何一方有失偏颇。每个合同只能包含一项交易,且不能依一次购买情况而定。一旦违反了“沙里亚Shari´ah”法规,合同立即失效。

贸易

贸易是有价物品的交换,开展贸易的依据是伊斯兰商业模式的合同形式。法律允许各种商业形式的货物买卖,但这些交易不得包含以利息为基础的贷款合同。根据涉及商品的不同以及这些物品是用于交换还是借贷的目的,各类交易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有人拿金子购买小麦产品,且交货时间有拖延,那么就不属于是“禁止收益”或“里巴Riba”的问题。但如果有人拿小麦交换大麦,且出现延期交货,这就属于“里巴Riba”的范畴,因为这两种谷物隶属于同一商品种类。只有在基于盈亏分摊这一法律前提下,贸易才会受到允许。

“道德风尚在伊斯兰金融理论的运作中作用不容小觑,却正是当今人类社会,包括伊斯兰国家在内,所缺乏的。”

《古兰经》就基于通过贷款和债务而获得的“里巴Riba”与贸易所得收益进行了区分。专家参考《古兰经》里的经典推断出,贸易与“里巴Riba”是互补的关系。这对伊斯兰世界的银行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在充当贸易中间人或收费的价格是加价现金时,不希望人们误解他们是在促成违反伊斯兰律法的交易,有人认为后一种收费等同于收取利息。总的来说,这种批评的声音有失公允,毕竟银行业务是一种动态活动,且具备风险管理的性质,这一点不仅给了价格差异一个存在的理由——而且也同时允许价格存在差异。相反,在赚取“里巴Riba”的活动中,贷方要做担保,而借方不需要。这就违反了“沙里亚Shari´ah” 的一个重要规定,即一方获利的前提是该方也要承担责任或交易的商业风险。

“从法律禁止的每一种商业行为案例中都可以清楚地发现某个不公平因素,无论是对合同的某一方还是普通民众来说。”

有关各种销售(Bai´)的合同法,其中心点就是签订一个有效的“沙里亚Shari´ah”合同所需的全部要素。泛泛而言,这些要素包括影响合同甲乙双方提出和接受合同内容的条件、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进行交易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档案记录、安全性以及双方都必须履行各自义务的决心。既然远期交割日的合同可以是无效的或随时可予以撤销,所以有效的销售合同必须尽快地完成签订,以免节外生枝。这些制订合法销售(Bai´)形式的法律规定强调了正义、友善、真诚及宽厚等品质。买卖双方应受到平等对待,其中任何一方都不会处于劣势。

“尽管贸易活动和以‘里巴Riba’为目的的活动都会创造利润、增加资本,但前者带来的增益受人欢迎,而后者创造的却不被准许。”

贸易这一核心的商业功能体现出两种类型。其中的一种类型是“穆拉巴哈Murabaha”,意思为“成本加利润的销售”,买卖双方根据已知成本就利润率进行谈判。这种类型的销售通常会遭到摒弃,因为伊斯兰权威人士更赞成盈亏分摊的做法。当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之后,就开始执行销售合同,然后交货,这个时候会出现另一种销售类型“穆萨沃玛Musawamah”,即“议价销售”,双方为未来的供货商定一个价格,这在恰当的情况下是允许的。

在“沙里亚Shari´ah”法规下的银行业务

伊斯兰银行业以盈亏分摊为基础。银行向客户出贷资产时,通常是租赁或交易业务的相关客户,承担的是信贷组织的角色。例如,商品交易时,允许为一件用来交换现金的商品设定一个销售价格,若是以信贷为目的,则可设定另一价格。然而,这一不同的价格不得基于时间进行估价。

“如何就伊斯兰银行的慈善金额进行透明而合理的处理,也需谨记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h’中有关慈善的规定。”

债务方负有明确的义务。一项尚未偿还的债务“会为‘来生’带来严重的后果”。贷方既不能将债务偿还金额与任何可能增加债务的通货膨胀挂钩,也不能将商品贷款债务与商品的指数价格、货币或一篮子货币联系起来。借贷方面的宗教法律“卡得Qard”涵盖传统银行中的储蓄和投资,因为在银行同意根据其他金融活动为固定或非固定投资支付利润时,它们的本金仍是有担保的。然而,伊斯兰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从金钱中赚取金钱”。

既然必须遵守“沙里亚Shari´ah”法规,伊斯兰投资银行就要避免为被禁的活动提供风险资本,例如那些与赌博、猪肉、酒精等相关和以利率为基础的交易活动。在资本市场活动中,这些银行主要利用与公平原则相关的手续和工具来代理所有权。这使得它们能够直接参与到业务的盈亏当中去。伊斯兰银行通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包括可变息票据,以及证券化资产中的固定或可变收益证券。

“因此,人的所有权是真主对人利用货物和资产的许可。”

现代伊斯兰金融已通过更广泛地利用伊斯兰债券(Sukuk)形式的债务证券化得到了扩展,伊斯兰债券是指代表等价有形资产中未分割收益的凭证,始发行于20世纪80年代,现已成为发行纯粹债务证券之外的另一种选择。据标准普尔公司(S&P)估算,伊斯兰债券的市场价值为4000亿美元。该债券之所以扩大了伊斯兰资本市场,是因其利用混合资产(债券净值与债务)根据成比所有权创造了利润。两者都是恪守伊斯兰教法“沙里亚 Shari´ah”的必要因素。

一般而言,伊斯兰律法对合作关系的分类是基于双方的贡献是否平等,是否是一方提供资本而另一方提供专业能力。商业风险分摊有利于促进合作关系的建立。

关于作者

穆罕默德·阿于布(Muhammad Ayub)负责指导伦敦伊斯兰金融研究院(IIBI)的培训发展及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h”项目。此前,他曾担任巴基斯坦国家银行研究和伊斯兰银行部门的高级联合总监一职,主管伊斯兰经济部和“沙里亚Shari´ah”普法部。他也是有关伊斯兰金融首屈一指的培训官。